【法治宣傳】民法典中的100個細節知識
1.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 之所以說“編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是因為其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在民事單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屬于在已有法律基礎上的重新編排,最終“諸法匯一典,一典廢九法”。
3. 《民法典》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在原《民法通則》中,由于該法制定時處于改革開放的初級階段,財產關系是放在人身關系前面的。
4. 《民法典》沒有像原《民法通則》那樣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通篇直接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這說明對于外國人、無國籍人,《民法典》也能發揮法律的調整作用。
5. 關于侵犯肖像權的認定條件,《民法典》刪除了原《民法通則》及其實施意見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要求。
《民法典》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6. 關于離婚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以前法律規定僅適用于選擇分別財產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現實中更多的夫妻采用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民法典》第1088條取消了分別財產制的前置條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就有權請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7. 《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8. 關于保證方式的推定,原《擔保法》的規定有利于債權人,約定不明推定為連帶保證,《民法典》的規定有利于保證人,約定不明推定為一般保證。
《民法典》第686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9. 關于保證期間,原《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民法典》第692條變更為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需要注意的是,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效果,債權人為保障自己權益,最好一開始就對保證期間進行明確約定。
《民法典》第692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10. 關于抵押不破租賃原則,原《合同法》沒有強調需在占有期間內,現實中常出現倒簽租賃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405條增加了一個條件,強調要在實際占有期間才能發生抵押不破租賃的對抗力。《民法典》第405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11. 關于遺失物招領,原《物權法》規定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民法典》第318條將時間延長至1年。
《民法典》第318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12. 原《物權法》規定流押、流質條款無效,《民法典》第401條、第428條不再直接說無效,而是說在財產范圍內優先受償,這種改變凸顯了對債權人的側重保護。
《民法典》第401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第428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13.以前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民法典》新增第415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體現了抵押權與質權平等的價值取向。
14. 《民法典》第679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改變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說以前承諾借錢給別人就成立了合同,負有履行義務,現在僅是承諾不產生這種義務,因為合同沒成立。
15. 《民法典》第586條規定,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改變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樣,明確了實踐合同的性質。
16. 《民法典》第56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17. 原《侵權責任法》規定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材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才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226條把“造成患者損害的”刪除,也就是說不管有無造成患者損害,都不妨礙醫療機構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18. 原《民法通則》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民法典》第10條刪除了“國家政策”作為法源的規定,因為在政策成為現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規范性和國家強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為判決依據。
19. 《民法典》第21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表述為“精神病人”,《民法典》改為“成年人”,一方面避免了歧視性用語,另一方面也涵蓋了無精神疾病的老年人。
20. 《民法典》第19條將未成年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門檻年齡從10周歲降低到8周歲。
21. 在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上,《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8周歲也剛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門檻年齡。
22. 在收養未成年人的問題上,《民法典》第1104條規定,收養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原《收養法》規定是10周歲。
23. 原《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民法典》第1100條分類討論,無子女的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這也體現了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
24. 原《收養法》規定的收養只限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民法典》第1102條規定凡是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年齡都應當相差40周歲,也就是說,無配偶女性收養男性也要受到年齡限制。
25. 以前防止性騷擾的條款只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出現,《民法典》第1010條將受害人范圍擴大至男性,體現了對男女平等保護的性別平等理念。
26. 《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侵權責任獨立成編,這是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沒有的。
27. 《民法典》用“合同編”取代了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的“債法總則”,其中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被列為準合同。
28. 緊急救助其實是無因管理的一種類型,但是按照無因管理的原則,管理人負有適當管理的義務,即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為了鼓勵人們互幫互助,《民法典》刪除了這一要求,減輕了救助人的注意義務。
29. 《民法典》人格權編中,第一次提出了“生活安寧”的概念。
30. 《民法典》第997條規定了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可以及時制止行為人的侵害行為。
31. 《民法典》第1019條禁止以深度偽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AI換臉技術就是一種深度偽造方式。
32. 《民法典》第9條中的綠色原則是新確立的基本原則,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在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中都有綠色原則的身影。
33. 《民法典》第16條設立了胎兒利益特別保護制度,使用的表述是“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注意這個“等”字表明是不完全列舉,更有利于保護胎兒利益,比如男方因車禍死亡,其未婚妻所懷胎兒娩出后如是活體,就可由監護人代為行使撫養費請求權。
34. 《民法典》第185條為英烈保護條款,但表述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這個“等”字為擴大解釋提供了依據。
35. 在定義人格權類型時,《民法典》第990條未采取窮盡列舉的方式,而是說“等權利”,另外哪怕人格權編沒有明確規定,只要侵害了人身自由或者人格尊嚴,被侵權人同樣可以主張侵害自身的人格權益。
36. 房價高企,并非人人都通過買房來實現“住有所居”,《民法典》為保障人們享有長期穩定的居住需求,新增了居住權制度、完善了承租人相對的優先購買權、確立了承租人優先承租權。
37. 《民法典》對"旅客霸座""搶方向盤"等問題作出回應。
38. 《民法典》第1045條明確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
39. 《民法典》在脅迫婚之外增加了一種可撤銷婚姻,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40. 《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1. 《民法典》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而成年子女只能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42. 《民法典》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30天的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再申請頒發離婚證。
43. 《民法典》第1079條新增一種準予判決離婚的情形:如果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44. 《民法典》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增加了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也就是說這個“無過錯方”可以是男方。而且《民法典》在第1091條中規定何為過錯時,增加兜底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
45. 原《繼承法》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效力,只有公證遺囑才能改變公證遺囑,為了更好地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民法典》第1142條將公證遺囑拉下神壇,規定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46. 《民法典》擴大了懲罰性賠償的應用。對破壞生態環境的企業不但要進行處罰,而且還要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
47. 《民法典》規定如果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之后就不再是一個債權,而是具有物權效力的權利。
48. 不僅兄弟姐妹可以成為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基于代位繼承制度,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這降低了無主財產出現的概率。
49. 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也能通過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來分得財產,原《繼承法》規定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人需要滿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條件才可分得適當的遺產,《民法典》取消了這一限制條件,擴大了請求權人的范圍,這也降低了無主財產出現的概率。
50. 《民法典》第245條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
51. 《民法典》第19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也就是說不需要登記的動產物權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還要適用訴訟時效。
52.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53. 《民法典》第491條確立了新的合同成立方式。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通俗點說,就是網購時成功提交訂單就成立合同了。
54. 《民法典》第512條確立了新的交付方式。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55. 原《合同法》規定了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而《民法典》規定,在無權處分情況下訂立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權要看是否滿足善意取得的條件,不能取得所有權則可以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
56. 《民法典》第625條確定了出賣人的回收責任,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后,應予以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比如電動車的電池,不及時回收有可能污染環境。
57. 原《物權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民法典》第277條增加一個部門:居民委員會。
58. 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注意區分參與表決的面積人數要求以及最終同意的面積人數要求。具體內容見《民法典》第278條。
《民法典》第278條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59. 《民法典》第938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員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也就是說未記載在書面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內容,也可能是合同的一部分。
60. 《民法典》第965條是防止跳單行為的。如果甲乙雙方利用了中介的信息或者服務,最終卻繞過中介,私下簽訂合同,還是應當向中介支付報酬。
《民法典》第965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61. 《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對比原《侵權責任法》,將“損害”限定為“同一損害”,并且增加了“擴大損害”的情形。
62. 《民法典》第1186條規定的公平責任(即雙方沒有過錯時該如何分擔損失),原《侵權責任法》的表述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相當于在事實層面去裁量補償情況,而現在的表述變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相當于收回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去裁判。
63. 《民法典》第1178條規定了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精神損害,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以前只是規定在司法解釋中,現在上升到法律層面了。
64. 《民法典》第1193條規定,在承攬關系中,對于承攬人受害或者致害,定作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才承擔責任。以前只是規定在司法解釋中,現在上升到法律層面了。
65. 《民法典》吸收了《環境保護法》的精神,明確“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是兩種行為,還增加了兩種責任,一是“生態修復責任”,二是“生態賠償責任”。
66. 《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增加了兩種抗辯事由,一是自甘風險,二是自助,使得行為人獲得了更大的行為自由。
67. 關于高空拋物,《民法典》第1254條明確和強調了公安機關等機關的調查責任、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往更多強調可能加害人的補償責任。
68. 打印遺囑在《民法典》中得到承認。需要注意的是,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且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和注明日期。
69. 原《繼承法》只承認錄音遺囑,《民法典》追加承認了錄像遺囑。需要注意的是,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70. 《民法典》新增了四種有名合同,分別為保證合同、合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保理合同。其中保理合同是全新的合同類型,保理合同是綜合了至少兩類有名合同的混合合同,即債權讓與+借款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
71. 原《物權法》只規定了一些特殊動產的抵押權以登記為對抗要件,《民法典》擴大了范圍,直接統一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72. 《民法典》第588條增加規定,如果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73. 關于試用買賣,原《合同法》規定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未作購買表示的視為購買,《民法典》增加了一類情形,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74. 《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事后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前轉讓抵押財產,一律需要征得抵押權人同意,這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轉,也不利于鼓勵交易。
75. 雖然允許抵押財產流通,但是公眾沒必要太多擔心所購買的物具有抵押權負擔,因為《民法典》第404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當然了,法條只就動產領域的交易進行規定,在不動產領域交易的還需格外小心是否具有抵押權負擔。
76. 為合理規劃,高效利用農村土地資源,中央提出了“三權分置”的舉措,其核心是“兩權分離”,也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拆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為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民法典》第342條規定,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77. 《民法典》第469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比如說微信、短信、郵件記錄。
78. 《民法典》第517條、第519條、第521條規定,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連帶債務人之間或者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79. 關于情勢變更,《民法典》第533條一方面將“不可抗力”變為“情勢變更”的一種,而非原來的排斥關系;另一方面鼓勵交易,新增了“再磋商義務”,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才可提起訴訟。
80. 關于代位權的行使,以前為了保護債務人和相對人的期限利益,法律規定了雙到期規則,也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到期、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合法到期,由于現實中常出現債務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的行為,《民法典》535條刪去了“債務人怠于履行其到期債權”,修改為“債務人怠于履行其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少了“到期”二字,并且增加了“從權利”。
81. 關于撤銷權的行使,《民法典》第538條詳細列舉了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情形,一類是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包括放棄債權(少了“到期”二字)、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另一類是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后者的類型是以往沒有明確的。
82. 《民法典》第702條新增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83. 原《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直接視為不定期租賃,《民法典》第707條增加了一個條件,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又“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才視為不定期租賃。
84. 《民法典》第737條規定,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85. 原《婚姻法》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當然,取得結婚證是完成結婚登記的最后一個環節。
86. 《民法典》第1098條增加了一個收養條件:收養人必須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87. 以前法律只是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15條增加了說明彌補了漏洞,如果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跟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比如說車偷來又給別人開),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跟機動車使用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88. 《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也就是如果好心搭乘你但不小心出了事故,你要諒解一下……
89. 原《繼承法》規定偽造、篡改、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民法典》第1125條增加了“隱匿遺囑”這一種情形。
90. 《民法典》第1125條增加了一項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91. 《民法典》繼承編引入了“遺產管理人”制度,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獲得報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92.《民法典》在代位繼承中將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納入代位繼承的范圍。
93.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以前法律只是籠統地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256條規定,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94. 《民法典》第56條對個體工商戶債務承擔規則作出了補充說明,無法區分個人經營還是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債務。
95. 《民法典》新增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96. 《民法典》第138條規定,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97. 《民法典》第166條規定,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8. 《民法典》第282條新增規定,不管是建設單位,還是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99.《民法典》第395條增加了“海域使用權”作為可抵押財產。
《民法典》第395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100. 《民法典》第1259條中增加了說明,“超過”不包含本數。
《民法典》第1259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附 件:
相關內容